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
確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領導地位;
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領導;
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
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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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三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框架
來源安法第2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范圍第17條至48條涉及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三類高危行業、從業人員關鍵詞安全生產條件、職責、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三同時、安全設施、安全設備、警示標識、淘汰制度、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安全距離、危險作業、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協議、工傷保險
知識點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考點1、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
法條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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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
知識點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職責內容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負責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副職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按照分工,協助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專職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專設或者指定的負責安全管理的機構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按照分工,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
??崗位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堅守崗位,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知識點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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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
(3)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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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違法行為,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