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對象又稱征稅對象,是稅法中規定的征稅的目的物,是國家據以征稅的依據。
課稅對象體現不同稅種征稅的基本界限,決定著不同稅種名稱的由來以及各個稅種在性質上的差別,是構成稅收實體法諸要素中的基礎性要素,是一種稅區別于另一種稅的最主要標志。
征稅對象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是指稅法規定的對什么征稅,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如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是消費稅條例所列舉的應稅消費品,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屋等。
征稅對象是稅法最基本的要素,因為征稅對象體現著征稅的最基本界限,決定著某一種稅的基本征稅范圍,征稅對象按其性質的不同,通常可劃分為流轉額,所得額,財產特定行為等四大類,通常也因此將稅收分為相應的四大類即流轉稅或稱商品和勞務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
在實際工作中也籠統地稱之為征稅范圍,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對什么征稅,征稅對象包括物或行為 ,不同的征稅對象是區別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
征稅對象是稅法最基本的要素,同時,征稅對象也決定了各個不同稅種的名稱,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這些稅種因征稅對象不同,性質不同,稅名也就不同。
征稅對象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變化,在自然經濟中,土地和人口是主要的征稅對象。在商品經濟中,貨物,勞務,企業利潤和個人所得等成為主要的征稅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