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新制度下考試實行2次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即取得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需在主辦方舉辦的連續兩次考試中通過《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與《銀行業專業實務》(下設個人理財、個人貸款、公司信貸、風險管理和銀行管理)科目下任意一個專業類別方可取得。考試只通過了一門,成績只保留到下一次考試,也就是需要再下一次考試通過另外一門考試,否則上次一次那門考試成績將作廢。
舉例:2017年下半年僅報考《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并通過,2018上半年未報考任何專業科目或報考考試未通過,2017年下半年《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成績作廢;如需取得證書,2018年需重新參加《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與《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下任意一個專業類別方可取得,以此類推。
特別說明:連續兩次考試為不間斷計算方式,例:2017年下與2018年上同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以此類推。 對于已經取得一個專業類別《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還欲取得其它專業類別證書的考生,在《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有效的情況下,可選報相應的專業類別。即考生在選擇申請證書專業類別時,如通過《銀行業專業實務》2科以上(含兩科)科目,考生自行選擇一個科目作為紙質版主證書專業類別打印項,其它專業類別將以紙質專業類別合格證明的形式作為證書的加注頁發放給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