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是:
(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
(3)項目填寫齊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8)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1)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2)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13)納稅人使用十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填開的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所限面額最高一位,否則,按照未按規定填處理,其抵扣聯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14)不得超面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面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填寫的銷售額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