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促進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依法辦事,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權利。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人至9人組成。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區縣(市)、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各級民政部門具體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經費分別由各級財政承擔。
居民委員會換屆時,區縣(市)、街道辦事處、鎮(鄉)均成立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選舉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導和監督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選舉工作中的來信來訪;
(五)負責有關選舉資料收集、整理、上報和歸檔;
(六)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七)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居民委員會換屆與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和村委會換屆時間安排一致時,可以與鎮(鄉)人大和村委會換屆選舉統一安排、統一部署。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由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推進出的屆委會選舉小組主持。居委會選舉小組一般由5人至9人組成。居委會選舉小組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和居民會議提名推薦,經居民會議通過確定,并報街道辦事處、鎮(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第八條居委會選舉小組在街道辦事處、鎮(鄉)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選舉程序和法律、法規;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審查登記并公布居民選舉資格名單;
(五)組織推薦、醞釀協商候選人,確定并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確定選舉方式,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印制選票,確定選舉日期、地點;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問題;
(九)總結選舉工作,整理選舉工作資料,并歸檔;
(十)負責其他有關選舉方面的工作。
法律依據:選舉法第七條重慶市民政部門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下列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
(一)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的;
(二)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的;
(三)對控告、檢舉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居委會成員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進行換屆選舉的;
(五)不經選舉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的;
(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選舉或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