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強調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資本充足率達到8%,而銀行的核心資本的充足率應為4%。目的是使銀行對風險更敏感,使其運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風險資本計提包括:
標準法
基礎內部評等法
進階內部評等法
2、監察審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并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
3、市場制約機能,即市場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