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條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名以上的股東;
2、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有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3、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5、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四)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主任會計師
二、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者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有合伙協議的并應報送合伙協議;
(四)注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合伙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