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這個規定的,全文如下: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地方稅務分局:
為便于《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號
令)的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 個人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可從每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照顧;但個人支付的住房公積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貸款(如按揭貸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應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 各單位財會部門在每月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對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個人,須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設銀行各區縣支行加蓋現金收訖章的《天津市職工個人住房貸款不定期還款書》或《職工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查詢單》原件,作為抵減個人所得稅的憑證,財會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此憑證,并在每月申報納稅時附上述憑證復印件。各地稅分局嚴格審核上述憑證,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款。
三、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天津稅務官方網站,有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國稅)天津財政地稅政務網(地稅)
去地稅重新考一份初始化文件,也有可能是錯誤的文件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