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辦法
經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研究,為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完善和發展自學考試工作,使考生在我市與外省、市、自治區間轉考工作規范化,特制定本辦法。
(1)轉出
考生已取得一門以上合格成績,因戶口遷移、工作變動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參加自學考試,須持北京市準考證及全部成績合格證到北京市自學考試辦公室辦理考籍轉出手續(辦理轉出手續前,考生應與轉往地區的省級自考辦取得聯系得到對方同意并了解有關成績認定政策)。轉出考生的考籍檔案由本市自考辦轉遞,考生憑轉考介紹信到轉往地區的省級自學考試辦公室聯系轉入事宜。
在本市未取得合格成績或已經取得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不辦理考籍轉出手續。對于按有關規定已經失效的合格成績,不予轉出。
(2)轉入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生因故需要到我市繼續參加考試,應先在本地的自考辦辦理考籍轉出手續;考生到京后在自學考試報名期間到各區、縣自學考試辦公室辦理注冊手續,取得北京市準考證;待考籍檔案到達后,攜轉考介紹信、原地成績合格證及北京市準考證到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辦理考籍轉入與成績認定手續。
轉入的考籍檔案,須由當地的省級自考辦按機要件郵遞,考生不得自帶。
在原地已經取得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應在原地辦理畢業手續,我市不接收這類考生的轉入。
凡轉入我市的外地考生,考試科目須按北京市專業考試計劃執行。原取得的合格成績,與我市考試計劃課程名稱和要求相同的有效,不同的無效。
凡轉入我市的外地考生,不論考籍檔案轉入的成績合格課程有幾門,均需取得北京市的合格成績??撇簧儆?門、本科不少于4門,方可在我市申辦畢業手續(戶口遷移者、軍人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變動,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學校錄取者不受此限)。
(3)其他
為避免考生在北京市與外地之間交叉考試,北京自考辦原則上不辦理考生到外地借考手續。
凡無北京市常駐戶口的考生,考籍轉出后不得再次轉入。本辦法自2000年3月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