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建造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滿三年需要申請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方能延續注冊。
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有效期為3年,滿3年需要申請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方能延續注冊,一般在證書注冊期滿前3個月申請繼續教育。
1. 注冊一個專業的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參加繼續教育不少于120學時,其中必修課60學時,選修課60學時。
2. 注冊兩個及以上專業的,每增加一個專業還應參加所增加專業60學時選修班的繼續教育,其中必修課30學時,選修課30學時。
第十一條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接受120學時繼續教育。必修課60學時中,30學時為公共課、30學時為專業課;選修課60學時中,30學時為公共課、30學時為專業課。注冊兩個及以上專業的,除接受公共課的繼續教育外,每年應接受相應注冊專業的專業課各20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選擇集中面授或網絡教學方式接受繼續教育達到120學時或完成申請增項注冊規定的學時后,其《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可作為申請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和重新注冊的證明。 第十三條 在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根據工作需要可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繼續教育的學時。 第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公共課內容包括: (一)國家近期頒布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 (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 (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案例分析; (四)注冊建造師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專業課內容包括: (一)近期頒布的與行業相關的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二)工程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及新工藝; (三)專業工程項目管理案例分析; (四)需要補充的其它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有關的知識。 第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從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應證明的,可充抵繼續教育選修課部分學時: (一)參加全國一級或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用書編寫及命題工作,每年次每人計20學時。 (二)從事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等課程的教學及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教材編寫、授課工作,每年次每人計20學時。 (三)在公開發行的省部級期刊上發表有關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學術論文或公開出版專著、教材,論文每篇限一人計10學時,專著、教材5萬字以上計20學時。 (四)參加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工程建設法規、規范等制訂工作,每年次每人計20學時。 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以上工作充抵繼續教育累計學不得超過60學時。 第十七條 注冊建造師所在單位應督促本單位注冊建造師按期接受繼續教育,為本單位注冊建造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時間保證。 注冊建造師在參加繼續教育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培訓單位不能保證培訓質量或者有其他違規行為的,監督管理部門可提出警告或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取消其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