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數量及方式
每人限申領一次,符合條件即可
條 件
一、申請范圍 2015年1月1日后,經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含新區、前海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接收的應屆畢業生、新招調的在職人才、新引進的歸國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租房補貼。但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得申請租房補貼。 2015年1月1日前已經辦理人才引進手續(指取得高等院校畢業生接收函、在職人才招調通知、人員報到行政介紹信)并在2015年1月1日后再次申辦的人員不屬于《辦法》規定的新引進人才。 二、申請發放條件 (一)學歷條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辦理引進手續時申報的學歷為準; (二)年齡條件:接收的應屆畢業生和新引進的歸國人員無年齡限制。新招調的在職人才應當符合下列年齡條件:本科未滿30周歲、碩士未滿35周歲、博士未滿40周歲。上述年齡條件以調入年度的1月1日為判斷時點(即截至引進前一年度12月31日滿足年齡要求)。 (三)發放條件:具有本市戶籍、未享受過購房政策、未正在租住或獲準租住市區兩級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過發放的人才租房補貼。續發時除需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在引進我市后累計在深繳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 備注: 1、購房政策包括: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過購房補貼、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2、新引進人才正在租住或者獲準租住單位分配的重點企事業單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屬于保障性住房性質的人才公寓,視為租住公租房。 3、以下情況視為享受過租房補貼: (1)根據《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令第273號)領取了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 (2)根據《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令第229號)領取了高中初級人才租房補貼和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 (3)根據《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住房解決辦法(試行)》(深府〔2008〕204號)領取了高層次人才租房補貼和購房貼息的; (4)領取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后調離本市再次引進的; (5)其他已經享受過租房補貼的。 三、引進審批文件 引進審批文件是指人力資源部門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的《高等院校畢業生介紹信》、歸國人員的《人員報到行政介紹信》以及在職人才的招、調通知。人才引進時點(調入年度)以引進審批文件簽發時間為準。 四、申請期限 申請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需在引進審批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五、補貼標準 本科6000元/人;碩士9000元/人;博士12000元/人。租房補貼分2次發放,每次發放補貼的50%。 六、發放賬戶 首筆租房補貼賬戶可使用個人或金融社保卡;續發必須使用金融社保卡。在發放人員名單公示結束后,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系統將自動獲取申請人金融社保卡賬戶信息。若申請人未及時辦理和激活金融社保卡,下一個撥付周期系統提取到金融社保卡后再進行補貼發放。
辦理時間:工作日 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45。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