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第四條 各級公安消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部門)對消防工作進行監督,并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消防部門予以協助。
森林、草原的消防監督工作,分別按照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消防組織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設立消防安全領導機構和防火安全組織,并根據需要設立專(兼)職防火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第六條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油、氣、化工、紡織、木材加工等大中型企業,重要的港口、機場、車站和用于商業、服務業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的所有權單位,專用庫(站)等,以及在公安消防隊責任區以外的大中型企業,應設立專職消防隊。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城鎮街道、村,應成立群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
未設公安消防隊的鄉鎮,有條件的可以建立民辦消防隊。第八條 各種形式的消防隊應定期進行消防業務知識學習和有關技術訓練,并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第九條 各級消防部門可根據需要聘任群眾消防監督員,協助消防部門進行消防監督。第三章 消防職責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主要領導人對消防安全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結合實際制定消防工作方案,保證消防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解決重大火災隱患;
(四)逐步增加消防工作的資金投入,改善消防隊(站)的裝備、消防設施和防火條件;
(五)組織指揮大火撲救,查處火災事故。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所管單位的防火責任制,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防火檢查,督促所管單位整改火災隱患、改善防火條件,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所管單位的火災事故。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對自己的消防安全負責。在消防工作中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防火滅火工作方案;
(二)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接受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三)建立健全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組織;
(四)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事故,并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承包、租賃、轉租的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協議,或者在租賃、承包合同中訂立有關消防安全的條款。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的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包責任。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本區域內三級消防管理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在火災易發的春冬季節及必要時組織本區域的防火聯合檢查。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嚴格執行防火有關規定,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約,做好火災易發季節的防火宣傳和防火檢查工作。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消防法規,會同消防部門制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并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第十六條 消防專業規劃由消防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共同編制。大型公用建筑消防專業規劃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制。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專業規劃審定批準后,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修。當地消防部門負責驗收。第十八條 在城鄉規劃、建設各類開發區時,負責開發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消防部門制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規劃和消防建設專篇并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