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單位:
為做好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深殘聯發〔2018〕3號)和《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職責劃轉的公告》(深殘聯發〔2020〕7號)等規定,現就2021年征收2020年度保障金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單位
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二、征收標準
我市保障金征收標準如下:
(一)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比例的實際差額人數和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之積計算繳納。
計算公式為: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0.5%-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二)“上一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一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總和/12個月。
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按照參加社會保險(按參保人數最多的險種)的平均參保人數計算。
(三)“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為經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年度審核后確認的用人單位實際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四)“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照深圳市統計局網站發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據公報》中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執行。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20〕5號),繼續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標準征收2020年度保障金。2017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00173元。
三、申報繳納時間
2020年度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