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分:(一)幼兒園教師資格;(二)小學教師資格;(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八)成人/大學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中國公民或者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思想品德良好,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和心理條件,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分為幼兒園、中小學(含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專業課(含中等、高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等類別。
第十六條(學歷標準)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范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三)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
(四)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實踐工作經驗;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寬至專科畢業學歷;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特殊教育的學段,分別具備特殊教育師范類專業專科、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
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高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等職業學校基礎課、公共課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