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禁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二、不得下達升學指標或以中高考升學率考核下一級黨委和政府、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
三、不得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鉤。
四、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
五、規范高校教師聘用和職稱評聘條件設置,不得將國(境)外學習經歷作為限制性條件。
六、突出質量導向,重點評價學術貢獻、社會貢獻以及支撐人才培養情況,不得將論文數、項目數、課題經費等科研量化指標與績效工資分配、獎勵掛鉤。
七、不得把人才稱號作為承擔科研項目、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學位點申報的限制性條件。
八、有關申報書不得設置填寫人才稱號欄目。
九、依據實際貢獻合理確定人才薪酬,不得將人才稱號與物質利益簡單掛鉤。
十、各級各類學校不得通過設置獎金等方式違規爭搶生源。
十一、在招聘公告和實際操作中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學習方式作為限制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