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時間是2019年12月1日。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條。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自1984年頒布以來第二次進行系統性、結構性的重大修改,將藥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將為公眾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新藥品管理法的主要內容:
1、藥品評審與質量檢驗;
2、醫療器械監督管理;
3、藥品生產經營管理;
4、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
5、醫院藥學標準化管理;
6、藥品稽查管理;
7、藥品集中招投標采購管理。
藥品養護工作的任務如下:
1、指導保管人員對藥品進行科學儲存;
2、檢查庫存藥品的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配合保管人員進行他間溫濕度管理,及時調整庫存條件;
3、對庫存藥品定期進行循環質量抽查,循環抽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個季度,易變質藥品要縮短抽查周期;
4、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養護措施。配合保管人員對有問題品種進行必要的整理;
5、根據季節氣候的變化,擬定藥品檢查計劃和養護工作計劃,列出重點養護品種,并予以實施;
6、建立藥品養護檔案;
7、對重點品種開展留樣觀察,考察變化的原因及規律,為指導合理庫存,提高保管水平和促進藥廠提高產品質量提供資料;
8、開展養護科研工作,逐步使倉庫保管養護科學化,現代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對人的疾病具有明確或者特殊療效的藥物創新,鼓勵具有新的治療機理、治療嚴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見病、對人體具有多靶向系統性調節干預功能等的新藥研制,推動藥品技術進步。
國家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藥研究方法開展中藥科學技術研究和藥物開發,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藥特點的技術評價體系,促進中藥傳承創新。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兒童用藥品的研制和創新,支持開發符合兒童生理特征的兒童用藥品新品種、劑型和規格,對兒童用藥品予以優先審評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