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因此,固定資產的可回收金額,按照固定資產下列兩個金額的較高者確定:
1、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可簡稱為“銷售凈價”,下同);
2、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前一個金額,反映了固定資產以處置方式收回成本,后一個金額,反映了固定資產以使用方式收回成本。
比如,某出租車賬面價值12萬元,對外“銷售凈價”10萬元。由此初看,似乎應當計提2萬元的減值準備,然而,持有該出租車的目的在于通過營運獲得收益,單以“銷售凈價”作為計提減值準備的依據,與持有目的相抵觸。假設該出租車未來現金流量(包括營運收入扣除付現成本后的部分、處置凈流入)的現值為20萬元,可見,該出租車并沒有發生減值。
綜上所述,該出租車的可回收金額即為20萬元,高于資產的賬面價值12萬元,無需計提資產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