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關于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規定
《安全生產法》為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權益,專門對有關民事賠償問題規定了強制執行措施。
一是確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規定了強制執行措施。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三是規定了繼續或者隨時履行賠償責任。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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