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931號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的通知^[1]^。
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主要內容有: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后,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新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凡未按規(guī)定使用的,其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1]^。
抱歉,無法提供國稅發(fā)200931號的具體內容及2025年的最新變化。但根據公開信息,該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搬遷規(guī)劃階段的所得稅處理、搬遷實施階段的所得稅處理、搬遷清算階段的所得稅處理、罰則、附則等。
該文件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企業(yè)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2023版)。新版管理辦法對原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以進一步明確工作要求,細化相關規(guī)定,優(yōu)化辦理流程,更好地滿足企業(yè)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的實際需求。
如需了解更多相關信息,建議查閱最新的稅務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31號注意事項如下:
1. 適用范圍:該公告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 時間節(jié)點:納稅人以折扣形式銷售貨物,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的,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但稅務機關查賬時,折扣銷售能提供完整的信息,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征收增值稅。
3. 銷售折讓: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而折讓的稅款也能在當月申報納稅時抵減。
4. 認證與申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相關收入和成本只在一張普通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讓后的金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購買方認證的時限不受限制。
以上就是需要注意的事項,具體情況可能因政策變化而有所不同,建議您咨詢稅務局工作人員獲取最新、最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