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收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1][2]^。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人發貨后,需要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時,必須向銀行交驗蓋有預留印章的托收承付憑證、貨款憑證等收款憑證,并隨附送貨發票和購銷合同。付款人收到有關憑證并承認付款后,托收承付才可繼續進行,并且托收承付的款項已經轉入收款人的賬戶,同時,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收款人提交的托收憑證必須加蓋有預留印章和有關責任人的簽名蓋章,收款人對收到的托收憑證及回單進行認真審查把關,付款人必須具有支付能力,以及采用托收承付這一特定交易方式必須經過雙方事先簽訂合同^[1][2]^。
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起點為1000元或5000元。這需要根據付款人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后確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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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是付款人委托銀行主動從付款人賬戶扣收款項,收付人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在符合國家現金管理政策的前提下,由其所有并自主支配的商品、勞務以及原材料等物資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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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審查付款人是否確實具有獨立核算、有清償能力的單位資格。
2. 審查托收憑證的內容是否正確。
3. 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具體包括:付款人或收款人是否為合法簽章;收款人有無蓋章;付款人是否在委托收款憑證上簽章。
4. 審查托收憑證的傳遞是否及時。
5. 托收憑證的審查需要結合對收款人開戶銀行及收款人本身的了解和檢查,因為有些問題可能要通過開戶銀行才能了解。
6.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五萬元,定金金額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如果付款金額在托收金額的1/2以上且在五萬元以上的,需要向開戶銀行提供收款依據。
7. 注意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權查詢并追回該筆款項,如果發現有拒付理由的,應當及時向銀行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以上就是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