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具體來說:
1. 市區(或稱“城區”)的城建稅,以納稅人“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2. 縣城、鎮的城建稅,以納稅人“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但是以縣城、鎮(縣轄非農業戶口所在地)的財政收入為附加收入來源的,城鎮的城建稅以縣城、鎮的財政收入為計稅依據;
3. 其余地區(如農村)的城建稅,以納稅人“三稅”稅額與學雜費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而不是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或期末應納稅額進行推算。同時,城建稅的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不同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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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至于2025年城建稅計稅依據是否有變化,目前尚無相關官方信息。建議您參考官方信息來源以獲取準確信息。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注意事項包括:
1. 納稅人繳納的“三稅”屬于哪一地區的稅務機關管轄,就該以哪一地區的政府所在地的市(縣城、區)納稅。
2. 繳納“三稅”時,應按規定繳納城建稅。同時,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三稅”的完稅憑證。
3. 城建稅應按照“三稅”實納稅額為計稅依據,而不是按照納稅期限實納稅額。
此外,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消費稅額、營業額同時計算繳納。在計算城建稅時,應注意適用稅率,根據所在的城市不同,適用稅率有所不同。對于未達到“三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不繳納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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