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發展基金是在2012年經國務院批準,并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旨在緩解民航業發展中的資金困難。民航發展基金用于特定運輸方式的機場、空管、航線等方面,以鼓勵使用民航業的相關服務,促進民航業的發展。
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遵循“統一征收、定向使用”的原則,確保基金征收公開透明、使用規范有效。民航發展基金由稅務部門依法征收,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和民航發展基金征收機構,共同做好基金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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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發展基金2025年的最新變化如下:
征收標準降低 。滿足一定條件的航班可以享受新費率,包括飛機翼展小于等于35米,IATA代碼為B開頭的航班,以及非高峰小時的航班等。具體來說,如果飛機翼展小于等于35米,可以享受降低費率執行航班時,基金費率由135元/人·航段調整為90元/人·航段;如果飛機翼展大于35米,基金費率仍按照現行標準執行。同時,基金費率計收以IATA機場代碼為準,不再設置特定機場代碼。
不再收取民航發展基金 。從2025年起,乘客乘坐國內航班飛機時,不需要再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總的來說,民航局通過降低基金征收標準等措施,旨在降低航空旅客的出行成本,促進民航業的發展。這些變化可能會對航空客運市場產生積極影響,并有助于提高航空公司的競爭力。
如果您有出行需求,建議關注航班動態,出行前了解最新政策。
民航發展基金注意事項包括:
民航發展基金實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預算。
納稅人需要開具《政府財政性資金(基金)票據》的,應向指定代理征收單位或執收單位提出開票申請。
繳費人到指定代理征收單位或執收單位辦理繳費時,應攜帶以下資料:身份證件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執收單位應一次性告知繳費人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是:國內航線旅客運輸,包括航空旅客運輸、電子客票等。
基金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或監(審)驗的財政票據。
以上就是民航發展基金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如果您需要更具體的信息,建議您聯系相關機構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