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管理規定》的通知
魯衛醫字〔2021〕5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行政審批服務局,委屬有關單位,省屬衛生健康事業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3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7號),我委對《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規定》作以下修改:
一、刪除第九條第四項、第五項。
二、刪除第十四條第三項。
三、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護士承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交辦、組織、批準的任務,或參加其注冊執業機構開展的衛生支援、進修、學術交流活動,參加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在與其注冊執業機構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聯體(包括跨區域醫聯體)內執業,以及從事執業機構派出的上門護理服務等,不需進行變更注冊。”
四、第十八條增加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刪除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六、刪除附件2“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健康體檢表”。
本《規定》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修改后的《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規定〉的通知》(魯衛醫字〔2019〕6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5月10日
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規定
(根據2021年1月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3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護士執業注冊工作,根據《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9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下放護士執業注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7號)要求2023護士執業證變更申請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護士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是本機構護士執業注冊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依規進行護士執業注冊,確保在崗護士相關信息真實、準確。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
第五條護士執業注冊全面實施電子化注冊管理。
第二章注冊條件
第六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2023護士執業證變更申請表,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下列健康標準: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擬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設立或備案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或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已將護士執業注冊審批事項移交行政審批部門的,向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注冊。
第八條護士執業注冊包括首次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重新注冊等。
第三章首次注冊
第九條申請首次注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見附件1);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張。
第十條首次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在山東省內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見附件2)。
第十一條護士首次注冊的辦理時限為12個工作日。注冊主管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者予以注冊并發放《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注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注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四章延續注冊
第十三條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申請辦理延續注冊。
第十四條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六條護士延續注冊的辦理時限為12個工作日。
第五章變更注冊
第十七條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護士承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交辦、組織、批準的任務,或參加其注冊執業機構開展的衛生支援、進修、學術交流活動,參加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在與其注冊執業機構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聯體(包括跨區域醫聯體)內執業,以及從事執業機構派出的上門護理服務等,不需進行變更注冊。
第十八條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護士變更注冊的辦理時限為7個工作日。軍隊、武警系統醫療衛生機構聘用的護士變更到我省地方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辦理時限可適當延長。
第六章注銷注冊
第二十條護士執業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并及時予以公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的;
(三)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
(六)本人主動申請的。
符合第(一)、(二)種情形的,由注冊主管部門自知曉30日內直接辦理注銷注冊。
符合第(三)、(四)、(五)種情形的,其注冊執業機構應當自知曉30日內向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提交《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在“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處注明注銷原因)、由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注冊主管部門通過其他相關部門或途徑知曉的,可在30日內直接辦理注銷。
符合第(六)種情形的,由護士本人提出申請,向注冊主管部門提交《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身份證明、《護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護士注銷注冊的辦理時限為即時辦結。
第七章重新注冊
第二十二條護士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以及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滿2年的人員,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第二十三條申請重新注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已吊銷證書者不需提供);
(四)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張。
第二十四條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提交在山東省內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重新注冊辦理時限為12個工作日。
第八章遺失補證
第二十六條在執業注冊有效期內且執業地點在我省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遺失(或損壞)其《護士執業證書》后,應按第七條申請遺失補證。
第二十七條申請遺失補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在“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處說明補證原因);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張;
(四)委托他人代辦的,應當提交代辦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遺失補證的辦理時限為即時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