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04年統一頒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即將到期,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要求和衛生部統一部署,決定對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開展換發新證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換證時間及范圍
(一)換證時間
宣傳階段(2009年3月底以前)。各地要向廣大鄉村醫生宣傳此次換證的目的、程序和意義,同時做好近年來國家和我省農村衛生政策的宣傳。
申請審核階段(2009年4月10以前)。鄉村醫生提出執業和注冊申請,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核。
核發證件階段(4月10日?4月30日)。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證書填寫、蓋章、和核發工作。
匯總上報階段,2009年5月底以前??h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鄉村醫生注冊和換證情況數據庫報市(州)衛生局,由市(州)衛生局匯總后上報省衛生廳農衛處備案。
(二)換證范圍
1.持有2004年后下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并承擔公共衛生職能的鄉村醫生。
2.符合《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未領取《鄉村醫生執業證書》(2004年版)的。
3.持有2004年后下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其他鄉村醫生從業證件,但已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應將原有證書收回注銷,此次不得換發新證。
二、有關要求
(一)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換證和再注冊工作,組織廣大鄉村醫生認真學習《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換證和再注冊工作。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換證和再注冊工作,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相關人員培訓和監督檢查,省衛生廳將對工作開展情況組織抽查。
(二)各縣(區、市)衛生局要認真統計符合換證條件人數后報市(州)衛生局,市(州)衛生局匯總后于2009年3月25日前報省衛生廳農衛處,省衛生廳于4月10日前免費核發統一制作的空白證書。
(三)此次換證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借機收取或變相收取鄉村醫生相關費用。舊證收回后由市(州)衛生局負責統一做好建檔和舊證銷毀工作。
(四)換發新證后,鄉村醫生的注冊、聘用、培訓、日常管理及考核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等文件執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監督檢查,省衛生廳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抽查。
(五)各地應積極引導和鼓勵鄉村醫生報考執業助理醫師和執業醫師,新聘鄉村醫生原則上從具有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人員中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