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門雇員的權利和義務
員工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最直接的勞動者,是權利和員工的法定安全義務、安全和熟悉生產管理工具或操作,可以有效地保證人身安全和健康,是否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往往決定著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水平。
《安全生產法》第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職工有依法取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對職工的安全權利和義務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明確了,并規定了嚴格的責任,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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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的監督
1。礦山安全監督的部門
制定《礦山安全法》的當時,國家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山安全。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法律中規定的礦山安全監督的主管部門已不再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由其負責礦山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因此,《礦山安全法》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主體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2。
??礦山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7項監督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4)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6)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