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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批復的實施機關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機關”是事故批復的實施機關,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兩類國家機關。有關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事故責任追究。
1。行政機關。事故責任主體不同,責任追究機關和追究方式也不同。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行政責任應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的,由《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任命機關實施。事故發生單位及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有關責任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行政責任應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的,由《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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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機關。事故批復認定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事故發生單位責任人員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行政機關和事故發生單位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和起訴;所有涉嫌犯罪人員被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由審判機關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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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
一是泛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
二是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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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導致我國安全生產水平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層次的,
安全生產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現在:
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
安全生產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亟待依法規范。
綜合性的安全生產立法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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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后,沒有確立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
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監管的長效機制。
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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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
它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它是依法規范安全生產的需要;
它是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它是建立健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