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造價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造價,是指建筑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計入的費用。第三條 從事建筑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建筑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第六條 建筑工程造價計價是指對建筑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二)合同價款的約定和調整;
(三)工程計量、工程價款支付;
(四)工程費用索賠和簽證變更計價;
(五)工程造價的鑒定和爭議處理。第七條 建筑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用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價的標準,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及其基價;
(二)預算定額或者消耗量定額及其基價;
(三)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程;
(五)工程量計算規范、規則以及計價辦法;
(六)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編制、發布;其他計價依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制、發布。第八條 編制建筑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并與經濟社會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以及市場狀況相適應。
編制建筑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和工程造價指標、價格變化趨勢等信息,定期向社會發布。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工程造價信息數據庫,及時更新工程造價信息。第十條 鼓勵開發、應用建筑工程造價軟件。
軟件開發單位銷售的建筑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并經過有關專家評審。第三章 工程造價確定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等單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工程建設不同階段分別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和決算等建筑工程造價計價文件。
編制建筑工程造價計價文件,應當依據工程條件、設計文件、計價依據以及有關資料,并考慮工程建設期間的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第十二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經批準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是控制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不得隨意突破;確需調整且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比例或者數額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并加強審計監督。第十三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并在招標時設立和發布最高投標限價。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在招標時可以設立和發布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由招標人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