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
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財監〔2014〕6號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14年4月13日
黑龍江省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特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全省各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和中央財政下撥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范圍,包括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反饋以及跟蹤問效、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對象,包括各級財政部門、項目資金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專項資金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嚴肅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項資金撥付的程序、手續,按規定時限和用款計劃及用款申請撥付資金情況;
(二)配套和自籌資金到位情況;
(三)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專項資金執行政府采購制度情況;
(五)專項資金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情況;
(六)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管理的內容。
第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內容,除包括第六條第(二)至(七)項外,還應包括:
(一)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安排情況。包括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情況,專項資金使用預期績效目標,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審批流程等。
(二)專項資金的撥付情況。包括財政部門撥付資金所履行的手續、程序以及撥付時限等,主管部門或項目承擔單位撥付專項資金情況。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內容,明確專項資金管理崗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職責分工,建立健全資金、項目監督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使監管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中央下達我省的專項資金和省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包括對市縣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管。
市(地)財政部門負責對上級下達的和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監管。
縣(市)財政部門負責對上級下達的和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監管。
第九條 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管;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重點專項資金開展專項檢查;業務管理機構應與監督檢查機構相互配合,信息共享。
第四章 監管機制
第十條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實行日常監管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建立監督與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編報同步,監督與資金流向、流程和使用結果同步的監督機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會同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并對專項資金用款單位申請報告等原始資料進行審核、項目審核論證和投資評審,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主管部門完善相應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和績效管理辦法,督促指導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應明確專項資金的用途、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申報程序、分配辦法、使用方式、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應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應按照現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及各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不得無故滯留、拖延。
第十五條 除國家和省有特殊規定外,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每年6月底前撥付下達,逾期未下達的,在安排下年度預算時按比例和逾期時間進行調減;截至9月底仍未撥付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收回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撤銷或者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按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和計劃內容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范圍。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和跟蹤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跟蹤和反饋內部責任制,逐級落實崗位責任。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或者下級財政部門在每年年中、年底應向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上報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具體說明專項資金的到位情況、實際用途、資金結余或超支數額、配套和自籌資金的來源與到位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所分管的專項資金來源和支出情況進行分口統計,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核實。核實中如發現一般性問題應及時整改,對較重問題應逐級匯報。應將發現的問題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和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加快電子信息化建設進程,建立專項資金監管平臺,在流程設計中置留監督端口,推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與業務管理機構業務系統的對接,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對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監督管理的動態監控,全面跟蹤財政資金的審批、分配、支付、使用、核算及清算等。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應利用電子信息平臺對業務管理機構的日常監管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業務管理機構和資金使用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利用電子信息監管平臺開展網上監控,根據實時監控發現的問題線索,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每年應選擇部分專項資金項目納入年度檢查計劃,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檢查情況應按規定上報,對發現的問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應充分利用專項檢查的成果,作為年度編制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并及時向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書面反饋監督成果利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等情況的信息公開機制,不斷細化公開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減少或取消以后年度專項資金的安排,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回專項資金,給予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根據情況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構成違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權限給予政紀處分,或調整崗位、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未嚴格履行審批責任,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
(二)違反財政國庫管理規定及各類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健全撥付資金,或無故滯撥資金的;
(三)未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專項資金重大損失的;
(四)故意隱瞞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問題的;
(五)串通項目單位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預算批復、未按規定時限撥付專項資金的;
(七)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的范圍和用途的;
(八)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九)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私利的;
(十)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對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存在下列問題的,財政部門應視違規情節輕重,減少或取消以后年度專項資金的安排,或按有關規定追回已撥付的款項;涉嫌違紀和犯罪的,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專項資金下撥后3個月未使用、且未及時報告說明情況的;
(二)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
(三)申報專項資金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五)專項資金管理混亂、會計核算不規范、項目績效不佳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辦理案件移送時,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辦法》(財政部令第53號)等有關規定,向受移送機關提交《財政監督檢查案件移送通知書》,并附送案件移送通知書送達回證,要求被移送機關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